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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处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以一年为限。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划分

  1.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或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学院或部门具体办理;

   2.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档案,并由学院将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

   3.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

  (二)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研究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同乡会”等为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课桌椅、黑板、玻璃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视频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十)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达到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59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传播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要求其停止侵权、停止经商,及依法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研究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者,故意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其所造成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意侵入学校管理系统,篡改、删除、窃取数据,或贩卖他人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类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等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学生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或其他类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学年内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和享受其他困难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一)同时违反两项以上(含两项)纪律者;

  (二)因违纪受处分后再次违反纪律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正确认识错误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程序要正当,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学院或部门应作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并请第三人作好旁证材料。处分决定无法当面送达的,须以邮寄、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并作好记录,或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经过一定的思想、行为考察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以十二个月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能深刻认识错误,表现良好,在经过相应考察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按规定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学生所受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处分对学生的学籍或学位授予等进行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或处分的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到校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手续。对执意不离校者,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自本办法生效起废止,在2017年9月1日前依据原条例给予处分或处理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