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3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1 年 6 月 7 日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湖南省
《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
29 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更好地
支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
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
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纳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不在学校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评奖时间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每生每年
10000 元,获奖学生比例≤20%;二等奖每生每年 5000 元,获奖
学生比例≤30%;三等奖每生每年 3000 元,获奖学生比例≤5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 9 月进行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为研究生考试综合
成绩;高年级研究生评定依据参考《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评分细则》。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
策;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
维护”;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
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3.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5.一学年内无故离校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在课程学习阶
段,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15 学时或累计请假在两周以上;
6.本学年度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7.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9.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已解除处分者
除外);
10.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
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
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制定名额
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
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
员会,根据自身情况,负责科学合理地制定不低于学校学业奖学
金评分细则的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和评
审细则,对学业奖学金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
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
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如实填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个人情况登记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
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有关文件制定
符合本学院以及学科实际情况的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须明确
规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竞赛获奖
等情况)的评审标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
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
质。评审细则须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中通过,报研
究生院备案审议,研究生院审议通过后,向本培养单位师生公示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评审细则组织初评,
初评结果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
表》,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
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
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级研究
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
生对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
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
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所有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
据《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和《湖南理工
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
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
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
纳学费后再发放。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了该学
年学费的,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可按已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
级核发该学年奖学金。
第十七条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和发放学
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
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8〕21 号)自
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