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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已经学校 2022 年度第 9 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

湖南理工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班主 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 〔2016〕31 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 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 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所带班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 施者、指导者,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生导师和专 业导师。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归口党委学工部统筹和指导,各学院负 责班主任的选拔、聘用、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将专任教师(实验员)、管理干部和教辅人员 担任班主任的经历和实绩作为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考核体系。- 3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班主任应满足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能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师德师风高尚,热爱学生,甘于奉献,潜心育人,为 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身心健康, 能胜任班主任岗位职责。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 行为。

第七条 班主任应全面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组织、指导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 集体活动,在学生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 脑入心,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日常教育全 过程。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知晓学校办学理 念、恪守“至善穷理”校训、弘扬“严谨、和谐、求实、创新” 校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每学期召开理想信念主题班会或组织 相关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 2 次。

(二)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好学生思想引领谈心谈话工 作,经常性地深入班级、宿舍和课堂,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 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发- 4 -展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每学期应与所带班级每名学生谈心谈话 1 次以上。

(三)加强学生学业与就业指导。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 情况,指导班级学生做好学业生涯规划和每学期学业发展计划, 协助做好入学教育、专业思想教育、求职择业、毕业教育等方面 的具体工作。每学期开展学业或就业指导主题班会及相关活动不 少于 1 次。

四)开展班风学风建设。指导班级开展优良学风班级创建 工作,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学习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 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养成良好学习习惯,掌握正确学习方法。 每学期深入学生课堂听课看课不少于 2 次。

(五)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协助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党 团和班级建设、网络思政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评奖 评优等工作,重点做好学业困难、生活困难、就业困难、心理困 扰、延长学制、网络成瘾等群体学生的关爱和帮扶。每学期走访 学生宿舍不少于 2 次,任期内带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 2 次, 并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班主任工作例会,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 实。

第三章 选聘与培训

第八条 班主任由专任教师(实验员)和部分管理干部、教 辅人员担任,鼓励校内专家、学者、教授担任班主任。

第九条 班主任选聘和调整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发 文聘任,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十条 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聘期原则上要 与所带班级学生学制年限相同,每名教职工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 自然班的班主任。

第十一条 专业教师必须要有班主任任职经历。无班主任任 职经历不能晋升上一级职称,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校级及以上各类 奖励及各类思政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二条 班主任原则上应任满一个聘期,因外出培训、进 修、休假等须离岗 3 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的,须调整班主任。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提出意见并经党委学 工部同意后方可调整,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党委学工部每年组织对新聘班主任进行不少于 6 学时的培训,各学院每年可结合实际分批次对班主任开展不少于 4 学时的工作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由党委学工部负责 制定考核细则,并与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坚持组织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 合,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主任 考核评议小组,综合考核班主任工作职责落实、学生网评和述职总结等情况,权重依次为 30 分、50 分、20 分。 

(一)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考核。各学院班主任考核评议小组 按照本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对班主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 核,党委学工部通过随机走访、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学生网评考核。党委学工部组织全体学生采用网络问 卷评议方式进行。 

(三)述职总结考核。各学院班主任考核评议小组对班主任 的述职总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班主任总数的 30%。考 核结果经所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十七条 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学年考核结果不能 评定为优秀: 

(一)未完成理想信念教育、谈心谈话、学业及就业指导、 听课看课、走访学生宿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具体工作任务; 

(二)一学期内 2 次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班主任会议、 培训、述职等工作,或请假超过 3 次的; 

(三)学生网评成绩低于网评总分 70%的; 

(四)所带班级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处理的。

第十八条 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学年考核结果直接 评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且解聘后两年内不得重新聘任:

(一)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理 处分的; 

(二)所带班级学生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群体事件、涉校重 大负面网络舆情以及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和刑事处罚的; 

(三)聘期内学生网评成绩低于网评总分 50%的; 

(四)玩忽职守,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岗位津贴,按学年发放。每学年 按照生均 20 元的标准发放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结合班主任考核 等级统筹发放。续聘班主任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级者, 其班主任岗位津贴可适当上浮 10%至 20%,在本单位班主任履职 绩效中统筹发放。学校设立“优秀班主任”奖项。每年在连续工 作满一个聘期(四年或五年)且年度考核优秀 1 次及以上的在岗 班主任中进行评选,按校级先进个人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将班主任工作纳 入所在部门年度考核加分。具体由职能部门结合管理干部年度考 核工作统筹安排核定,并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在当年职称、 职务晋级评定中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参评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励 和各类思政人才项目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 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院发〔2004〕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