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 2025 年度第 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5年5月7日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及成人本专科学生,在参加校内或校外各项考试时,如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组织或参与作弊等行为,影响考试公平与公正的,其认定与处理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负责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各类考试组考单位负责对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各学院和学工部负责对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笔试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物的;
(五)未经许可,私自携带并使用草稿纸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翻阅试卷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携带证件,坚持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及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但不属于代考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直接相关的材料(包括在桌面、墙壁等位置抄写考题相关内容)、携带存储有考试资料或有发送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的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三)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传送纸条,互对答案的;
(四)未在指定的考场参加机试的;
(五)评卷时发现同一考场中存在两份及以上答卷内容高度相似,经核实确认为抄袭的;
(六)实施上述或其他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提供抄袭便利的;
(二)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考试时携带并使用具备信息发送或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四)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考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换试卷、答卷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手段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在评卷过程中,若被认定存在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高度相似,且经核实为通过网络或电子设备获取答案的行为;
(九)利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提交的试卷或篡改阅卷教师已评定的成绩。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严重干扰考试组织、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严重影响其他学生考试作答或造成考试延误、停考的。
第十条 组考方案、考场规则、考生须知中明确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凡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因违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当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当科补考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累计两次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考试违规曾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规,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以考试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视为无效证书,由学校收回或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规的学生,须在当堂考试结束后立即书面写出说明(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组考单位。当堂监考的至少 2 名教师和巡查人员(主考、主考助理、流动监考、巡视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组考单位,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作弊)”字样,试卷随原班级存档。组考单位核实学生违规情节后发布考试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学院依据《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并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凡毕业班的学生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期内,不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待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再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作推迟一年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处理,在处理期内,可申请继续修读课程,一年后,可申请审核其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若对学校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诉流程依据《湖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研究生、本科生、成教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分别由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解释,纪律处分相关事宜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