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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6-23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理工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校友分会”(简称物电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理工学院物电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致力于校友工作,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增进团结友谊,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促进校友发展,回馈母校,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理工学院校友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湖南理工学院内。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组织校友开展学术交流、企业家交流、纪念和联谊活动。

(三)联络校友,争取校友支持母校在人才培养、知识创新、产学研结合、招生就业、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发展。

(四)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推介优秀校友,加强校友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位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热爱母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湖南理工学院、岳阳师范学院、岳阳师专、岳阳大学、岳阳教育学院、岳阳地区师范学校、岳阳基础大学、湖南师院岳阳分院学习的全日制、函授、夜大学的与物理相关的各类专业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种短训班、研修班)(二)曾在湖南理工学院、岳阳师范学院、岳阳师专、岳阳大学、岳阳教育学院、岳阳教师进修学院、岳阳地区师范学校、岳阳基础大学、湖南师院岳阳分院任教任职者。

(三)目前在校的教职工、学生。

(四)被湖南理工学院物电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硕士、博士生导师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经会员推荐或个人与校友会秘书处取得联系,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者即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校友分会各级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母校、物电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母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母校和物电学院在人才培训、科研合作等方面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母校和物电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为促进母校和物电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协助物电学院做好实习、见习、毕业生就业工作,向物电学院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本会筹集资金。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累计三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理工学院校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九)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任职程序和任期:由物电学院老师、校友推荐或自荐, 成为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担任本会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对校友工作有热心,工作事业有所成就,对社会、母校和校友会

有一定贡献,或具备贡献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理工学院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理工学院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德高望重校友和老师担任总顾问、顾问和名誉会长,指导校友会发展、关心支持校友会工作、提出各种建议和希望、协助本会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提出相关议案。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校友及其他人士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为:

(一)会员每人每年100元,对工作不满3年和已退休的会员、学校老师可不按上述标准缴纳会费,自愿表达即可。

(二)理事以上成员原则上按理事不低于500元/年,秘书长、副会长不低于1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及会长不低于3000元/年。倡议并欢迎企业家理事交纳更高数额,年费交纳时间定于每年6月-7月间,转账到指定账户,也可每届5年一次性交清。希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五年内为物电学院校友分会找到或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赞助,或组织不得低于10万元价值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因故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19年10月19日动员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9年 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