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校友分会章程》,遵照湖南理工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指导,参考各地区、各学院校友
(分)会的运作管理经验,基于“物电学院校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范分会理事会的组织管理事项,是对《物电学院校友分会章程》的补充和具体执行。
第三条
理事会组织的发展,遵守以下原则:
1、代表性:成员要能代表广大物电校友,包括不同年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专业。
2、热心、杰出、贡献:要对校友工作有热心,工作事业有所成就,对社会、母校和校友会有一定贡献,或具备贡献的能力。
3、民主、生动、高效:建立机制,让校友分会成为有民主氛围的组织, 保持校友分会生动发展的状态,让决策和执行在监督下保持高效率。
第二章
第四条
分会理事及负责人应具备一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校友服务;
(三)在校友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分会负责人)任职程序和任期:
由物电学院老师、校友推荐或自荐成为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担任本会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分会理事因故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增补,分会负责人因故出缺,由分会当届理事会按程序增补。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23名成员组成,推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6名、副会长15人,秘书长1人。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 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程序和任期:
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或自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七条
组织机构其他成员任职程序和任期:
包括:秘书处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2人)由秘书长聘任;监事长1人,监事2人,财务组2人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以上人员任期五年。
第八条
分会理事及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可采用等额选举办法。第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提出相关议案。第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为:
(一)会员每人每年100元,对工作不满3年和已退休的会员、学校老师可不按上述标准缴纳会费,自愿表达即可。
(二)理事以上成员原则上按理事不低于500元/年,秘书长、副会长不低于1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及会长不低于3000元/年。倡议并欢迎企业家理事交纳更高数额,年费交纳时间定于每年7月-8月间,转账到指定账户,也可每届5年一次性交清。希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五年内为物电学院校友分会找到或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赞助,或组织不低于10万元价值的活动。
第三章 顾问、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聘请若干德高望重老师和校友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指导本会发展,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希望,协助本会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生效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物电学院校友分会理事会。